投保人購買人壽保險後,作為受保人的自己一旦自殺身故,保險公司會理賠嗎?就著自殺保險賠償的問題,以下將說明因自殺身故保險賠償與不賠償的兩種情況,並藉此重申保險產品的意義與角色。
自殺而保險會賠償的情況:自殺免責期已過而受保人不幸自殺身故
人壽保單之中的「自殺條款」,是指保險公司對於受保人因自殺死亡的理賠規定,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後的某個期限(亦稱自殺免責期,香港的保險產品一般為1至2年)內自殺,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執行理賠。
這看似對於保險公司,以至同一保單的其他投保人/受益人不公平,因為自殺並非意外,如保險公司為自殺個案理賠,即會影響到保單的風險池(以下將詳述)。然而,人壽保險的原意是為了保障保單的受益人,而非讓已經身故的受保人本身得益。不論受保人離世的原因,她/他離世的事實都會對身邊人(如配偶、子女)有不同層面的打擊,其中之一就是經濟狀況。人壽保單為受保人自殺而保險賠償,實際上是履行保險本來的保障作用。
自殺而保險不會賠償的情況:自殺免責期未過、協同自殺或自殺協議
承以上,若受保人於該自殺條款期限內因自殺而身故,保險公司一般將根據保單條款拒絕理賠。不過,即使期限已過,保險公司仍有權利拒絕為受保人自殺的保單理賠,這就是「協同自殺」及「自殺協定」的情況。
「協同自殺」指多於一個人共同決定自殺的行為,普遍存在於家庭、情侶或朋友之間。對於這樣的情況,保險公司可以認定受保人的自殺屬於事先有計劃的犯罪行為,並因此有權不作理賠。
而「自殺協定」則是指投保人作為受保人,於投保前,事先與受益人達成協議,將會在某時間自殺(通常為保單的自殺條款期限之後),使受益人從受保人身故之後獲得賠償金,這同樣屬於事先計劃的犯罪行為,保險公司一旦發現即有權不為保單理賠。
保單設自殺免責期的重要理由
從以上情況得知,保險公司要設立自殺免責期背後不無重要理由。首先是防止潛在的保險濫用(包括保險欺詐)行為,例如投保人蓄意於購買保險後隨即自殺以獲得賠償(由保單受益人接受),這有違保險契約的誠信原則,對於其他投保人亦不公平。此外,由於保險是由一眾投保人所繳付的保費集合成風險池來運作,過量的賠償將會損害風險池,最終保險公司有可能需要增加保費以維持風險池水平,這也是設立自殺免責期的另一重要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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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殺本屬不幸事件 投保時不應以此為重要考慮因素
保險的目的是當受保人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時,可以在經濟上保障受益人(可以是投保人自己或家庭成員等受益人)。一般來說,保險條款愈寬鬆,對於作為消費者的投保人來說愈有利,而這亦是投保人比較不同保險產品時的重要考慮因素。其實即使撇除 自殺免責期的考量,人壽保險本身已經能夠保障意外離世的受保人的家庭,足以保障絕大多數的受保人身故狀況。
反觀自殺應被視為一種不幸事件(例如因患上抑鬱症而自殺輕生),而非投保前的重要考慮因素。因此於比較保險產品時,不應該將較短的自殺保險賠償期限(例如1年)當作是「賣點」,而應該依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及保險產品的保障條款選擇。同時,生命誠然可貴,即使自殺相關條款的限制已過,亦不可能鼓勵受保人以自殺的方式換取理賠金予受益人。
應愛惜生命 如有困擾應該積極尋求協助
了解以上有關於保險自殺的問題後,大家要明白精神健康與身體健康同樣寶貴,面對心理健康問題甚至有精神困擾時,應立即尋求心理諮詢服務或精神科專科等的專業援助,以獲得支援與治療。如有即時需要,可以致電以下機構提供的24小時防止自殺求助熱線:
明愛向晴軒:18288 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:2389 2222 撒瑪利亞會熱線(設多種語言):2896 0000 生命熱線:2382 0000 社會福利署:2343 2255 東華三院芷若園:18281 醫管局精神健康專線:2466 7350 「情緒通」:18111 賽馬會青少年情緒健康網上支援平台「Open噏」: http://www.openup.hk
參考資料:
長者社區法網 – 自殺及不可爭議條款
保協保寶 – 點解自殺都有得賠?
Wave Chow – 兩種自殺 人壽保險不賠
新城理財+ – 自殺有得賠? 關鍵在於自殺除外責任條款
LifeInsuranceHK – 人壽保險是否保障自殺個案?拒賠怎麼辦?





